嘉義縣竹崎鄉義仁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章程
第一條:為使學校與學生家長獲得密切聯繫,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,而設立學生家長會。
第二條:學生家長會(以下簡稱家長會),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,並冠以學校之名稱,會址設於學校內。前項所稱家長,係指學生之父母、祖父母、養父母或為法定監護人。
第三條:家長會設委員會,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,由學區(義仁、義和、火炭埔)家長分別互選之,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
第四條: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,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五人,由委員互選之。委員應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,並得選舉一人至二人為副會長,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第五條: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,由會長召集,並擔任主席,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。家長委員會召開時,校長、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。
第六條:委員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應興應革改進建議事項。
二、處理經常會務及委員會決議事項。
三、研擬提案、會務計劃、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。
四、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、教師、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。
五、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,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。
六、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。
七、推選一位委員代表參加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。
八、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、教務、訓導、輔導等會議。
九、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。
第七條: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需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,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。出席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。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,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。
第八條: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,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職員,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,由會長聘任知,辦理日常會務。
第九條:家長委員會改選後一個月內,應將其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、委員及顧問名冊,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。
第十條:家長會得徵收家長會費,以學生家長為單位,每學期收取一次,徵收金額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,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。除家長會費外,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。
第十一條:家長會費之徵收,得委託學校代辦,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。
第十二條:家長會費之用途如左:
一、家長會辦公費。
二、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。
三、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。
四、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。
第十三條: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,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,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,每學期結束後,提請委員會審核,並於每學年結束後,由會長向下屆家長委員會報告。
第十四條: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,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,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,並限期改善。
第十五條: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,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、公開表揚以資鼓勵。
第十六條:本章程依據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,經家長會通過後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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